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卒中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Stroke Association,缩写为CQS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重庆市卒中防治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学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卒中防治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科研、教育、交流等学术活动。崇尚医学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卒中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为全体会员和相关领域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学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政府部门制订卒中防治、保健和公共卫生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卒中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开展卒中防治领域的临床研究活动;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卒中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卒中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三)加强国内外相关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按照规定并经批准,评选、奖励卒中医学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评选表彰本学会优秀会员和先进集体。
(五)推广卒中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有关展览及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六)为会员和卒中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卒中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卒中医学、科普期刊、书籍等,建设专业学术交流和健康教育网站等新媒体传播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学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学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本学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一般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学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8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5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学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学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成立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学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学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学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学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学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学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学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学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学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学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学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相关部门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学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2日第1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